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关于红字发票开具规定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如果公司采购集体福利用品,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不认证,不会影响红字发票的开具,那也可以不进行认证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抵扣吗
不是所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抵扣。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能抵扣,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也不得抵扣。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如果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进项税额可抵扣,否则就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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