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当确保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
增值税申报前认证的发票还可以抵扣,报税之前可以认证增值税发票。报税与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时间上的冲突,也没有先后顺序。但是,上一个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上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里面反映。根据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区别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详解有关“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需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由此可见“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是指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已认证通过,并且在当期申报增值税报表上填写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平时购进我们只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认证,所以账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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