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等。其中,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财务、税收、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的咨询。 可见,独立董事向贵司提供的咨询顾问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咨询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支出的依据。 综上,独立董事向贵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并且考虑到贵司支付给独立董事的费用超过500元的增值税起征点。故贵司需要取得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上述独立董事为贵司提供咨询服务,贵司可以向其索取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该董事可以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咨询服务发票。
支付给独立董事的费用如何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第二条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9条停止执行。
因此,企业可根据董事在公司任职情况,判断适用上述具体规定条款。
再问:目前独立董事不任职,需要按照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吗?
再答:独立董事未在公司任职,公司向其支付的董事费,应按劳动报酬所得应适用的级数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适用问题所述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再问:是否需要代开发票?
再答: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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