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作为一种典型的指示性债权,之所以能援引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因为票据具有典型的权利外观,票据权利与票据物质形态密不可分,“物”的动产性显而易见,符合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但票据权利毕竟是一种债权,与动产风格迥异,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相比,具有鲜明的特异性。
票据权利和普通债权有什么区别?
1.转让通知不同
依合同法规定,普通债权转让出让人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出让人承受法律关系不同
普通债权转让中,债权转让后出让人退出债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不再与该债权债务有法律关系。
票据背书中,票据转让后背书人(即出让人)不退出票据法律关系,背书人从原来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债务人,对后手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
3.债务人抗辩权不同
普通债权转让中,受让人须承受出让人的权利瑕疵,债务人可以其与出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
票据背书中,被背书人受到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承受背书人的权利瑕疵,债务人不得以其与背书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产生抗辩切断的效力,恶意抗辩除外。
4.权利证明不同
普通债权转让中,转让本身不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受让人主张债权仍须依照一般的举证规则证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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