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下列情况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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