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要求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交易,《通知》印发起6月后,停止开展跨省纸质票据交易。
此外,根据央行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商业汇票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电子承兑汇票不仅节省纸质汇票制作成本,安全性也超越普通汇票,电子承兑的开具、承兑、背书、贴现等信息均存储记录在票据系统中,背书转让、到期托收等都在企业网银中操作完成。
电子承兑汇票最长票期从6个月延长至1年,最大票额从1亿放大至10亿。
商业承兑票据法有哪些规定
《票据法》
第七十二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七条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第七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第八十条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一条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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