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是否应在收单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应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为界,确定扣除所属年度。
从财务处理而言,由于再保险业务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的核算方法,对再保险赔款业务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二十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还规定了,本条例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例外原则。基于此,国税函文件规定,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对于国税函文件所规定的“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理解及运用。未决赔款准备金又称“赔款准备金”,指在每一财务年度决算以前,保险人对已经索赔尚未赔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或已发生保险事故尚未索赔的保险赔款或给付所提存的资金准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因而,财税规定,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就本例而言,如果甲保险公司存在提取上述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形,其税前列支的损失就是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后的余额。
溢额再保险保费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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