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有哪些?
一、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企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在《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前,会计实务中一般是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的14%进行计提,借方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贷方计入负债;而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预提,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税函对职工福利费明确了其列支范围。《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三、职工福利费税会差异分析
根据财企的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但是能否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满足国税函文件的规定,则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不能抵扣。凡从职工福利费中支出的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销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照上述规定,而应在福利费开支的相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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