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
当你购买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已记录你购入的发票号.当你次月抄税时,税务机关就知道该发票你开了没有,金额税额各是多少,是开给谁的.对方拿到你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时,税务机关会比对采购方的税号,销货方的税号,采购方抵扣的税额。
时间条件: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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