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系统做空白发票作废,
1)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纳税服务局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2)风险提示: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
四、电子税务局申报《发票遗失或毁损报告表》操作步骤
1.“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综合信息报告”。
2.选择“特定涉税信息报告”。
3.选择“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4.如实填写“发票丢失损毁信息”、情况说明、挂失声明等,等待审核。
丢失发票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营风险,一旦受到处罚将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在企业招投标、经营合作等方面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
所以,还是要加强内控,规范发票管理流程,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客户把增值税发票丢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按以下情况处理:(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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