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检查调整是指纳税义务人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稽查结果,按照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帐务处理调整.这些帐务调整,一般都是涉税的经济业务和会计分录.帐务调整后,纳税人的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应当如实地反映纳税人实际的应当交纳和已经交纳的税金的情况.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该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限是一致的,也就是销售记账和销售发票的开具要同时进行,因此造成现在的状况不是申报表的问题.发货未开发票产品确认收入在以前月份记账并申报纳税现在开票,如果不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反映,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不能通过,如果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反映,就会造成重复纳税.
提供一个方法不知道是否可行.用红字冲减原纳税调整的分录(当时申报这笔收入应该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然后在按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做销售业务的分录.本月申报这笔收入虽然在附表一第一行反映,但在第四行反映这笔收入的负数,就不会影响申报总收入的增加,也就不会形成重复征税,不过需要和税管员说明一下.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会为负数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为负数表明当期亏损,其亏损金额可以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在5个会计年度内弥补(即抵减利润),当然是针对查账征收企业而言,核定征收企业只与销售收入有关。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如下:
1、直接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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