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明确一点,要想做进项抵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前提.光有银行提供的结算凭证肯定是做不了进项抵扣的.很确定,贷款利息对应的进项税不能认证抵扣.收到银行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认证后能抵扣吗?这要分情况对待:第一种情况,如果手续费是涉及贷款业务的,与之相关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第二种情况,日常业务相关的手续费对应的进项税可以认证抵扣,换言之,除贷款业务外,属于其他业务发生的手续费对应的进项税均可做认证抵扣处理.
首先要说明,能谈及这个话题,皆拜营改增所赐.
账务处理时,财务费用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银行或金融机构手续费、贷款利息、存款利息(红字)、现金折扣、汇兑损益等.企业存款利息(红字)不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现金折扣与汇兑损益不牵涉到发票,所以今天谈到的"财务费用里的增值税进项税"是针对手续费与贷款利息而言的.
按照历史惯性,银行手续费与贷款利息也是没有发票的,以往企业做账一直是凭银行提供的结算单据处理.银行提供的结算单据虽然不是正式发票,但税务是认可此类凭证的,以此计入财务费用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营改增后,情况起了变化,一方面,税务要求银行给企业提供正规发票;另一方面,企业也有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诉求.
现在还处于营改增过渡时期,让银行给企业开发票这一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是宽严相济.税务对银行与金融机构做了区别对待,以入账凭据为例:
1企业向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尚可凭银行利息单在税前扣除;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需凭发票在税前扣除;2企业发生的银行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目前,企业向银行借款取得利息发票还存在难度,因此,暂时还可用银行利息单作做账依据.
上述应该说清楚了贷款利息与手续费入账后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再进一步说一说贷款利息与手续费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问题.
明确一点,要想做进项抵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前提.光有银行提供的结算凭证肯定是做不了进项抵扣的.
先说贷款利息.
很确定,贷款利息对应的进项税不能认证抵扣.这没有什么理论依据,税务就这么规定了.为什么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财政收入能否吃得消.增值税抵扣范围是一步步放开的,刚开始期间费用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不准抵扣,现在抵扣范围放得很开了.我深信,终有一天,贷款利息对应的进项税也会允许抵扣的.
再来说一说手续费对应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这要分情况对待:
1第一种情况,如果手续费是涉及贷款业务的,与之相关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此外,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有一个前提,上述费用是"向贷款方支付的".如不是向贷款方支付的,而是向第三方支付的话,其进项税额允许认证抵扣.2第二种情况,日常业务相关的手续费对应的进项税可以认证抵扣,换言之,除贷款业务外,属于其他业务发生的手续费对应的进项税均可做认证抵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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