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到期前,一般作为或有负债进行披露,但若已有证据表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保证人很可能在债务到期时承担偿还担保债务的责任,应予确认预计负债;债务到期,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已向担保人提出实现债权要求的,保证人应确认预计负债。
此外,对于由于保证责任被债权人起诉,且法院已裁判保证人承担还债责任的,保证人应确认为负债。《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已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预期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可能性达到95%以上),且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通常情况下,企业承担了担保责任,说明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一般不应将预期补偿金额确认为资产,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收到补偿款。根据资产和负债不能随意抵销的原则,预期可获得的补偿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确认为一项资产,而不能作为预计负债金额的扣减。
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
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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