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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的规定与企业实际的会计处理关系?个税扣除继续教育范围?
来源:财务网     时间:2023-02-07 16:53:58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个税扣除继续教育范围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这项支出可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选择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在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时,应当保留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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