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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税法规定及税会差异分析?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差异怎么调整?
来源:财务网     时间:2023-02-06 16:42:14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会差异分析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以商品公允价值为销售收入(一次性确认),而合同约定收款金额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收款期限内按合理方法进行分摊,冲减财务费用。会计处理充分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税务处理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按照约定的收款时间分期确认收入,而不是会计处理的一次性确认;同时,税务处理也不分解为公允价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税务处理更多体现了“收付实现制”。当然,到了收款时间实际未收到也是需要确认收入的,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

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差异怎么调整

会计处理:

在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费用化期间: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

对于开发阶段满足资本化条件的: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

如果已经形成无形资产,进行归集:

借: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当月摊销: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年末对费用化和资本化分别进行加计扣除:

在会计准则中,由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如果这种初始确认是在企业合并中产生的无形资产,存在这种暂时性差异,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在后续的计提摊销期间,虽然也产生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但是由于这个差异并非是暂时性的,因此,也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直接调整企业所得税的年报附表,纳税调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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