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务处理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产品质量问题赔偿账务处理
1、因为产品质量原因而给予购买方赔偿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2、如果是资产负债表日前的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出现质量纠纷,其赔款符合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那么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3、如果出售方预计这笔赔款能够从第三方获得补偿则将预计可获补偿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广告
X 关闭
广告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