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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收支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收到的补偿款会计如何处理?
来源:财务网     时间:2022-12-29 15:10:52

一、涉及增值税的赔偿

1、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许多人认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必须缴纳增值税,其依据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笔者认为,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分两种情形.

一是如果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如果再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此赔偿款就应该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并作营业外收入处理,而购买方支付的赔偿款则应视情况增加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支出.另外,如果购买方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二是如果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未提供,纳税义务没有形成,此时,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仅作营业外收入,购买方支付的赔偿款作营业外支出.

该批货物未能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而且相关损失已经从对方得到补偿,所以,该批购进货物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已经抵扣的需作进项税转出.

2、购买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销售方违约而由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赔偿款,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销售方的情形,即不存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此时,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经完成,则购买方收到的赔偿款应作为购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抵减额(对于重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相应调减增值税进项税),而销售方支付的赔偿款应按照折扣、折让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应税事项没有完成,则购买方收到的赔偿款应作营业外收入处理,销售方支付的赔偿款应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收到的补偿款会计如何处理

收到赔偿款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超出损失的部分:

贷:营业外收入

收到运输单位的赔偿款会计分录

发生毁损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运输单位赔款

贷:在途物资

收到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运输单位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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