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小规模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② 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下列小规模企业:
① 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②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1)会计核算健全;
(2)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
(3)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4、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5、水电经销企业;
6、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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