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务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劳务,不论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还是服务,均应当视同销售。
不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
1、非货币性交换中,换出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
2、转存货物不视同销售,货物从一处转移到另一处,只要未发生货物所有权的变化,不视同销售。
3、卖一样物品附带送另一件物品,附带送的物品可以不视同销售,因为送的物品价值已在销售物品时一并征收销售收入,并征收了税,送的物品可以只计入产品成本,不视同销售。
4、无偿提供劳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条例规定了货物的转移、自用、投资、赠送、分配等方面作出的“视同销售货物”征税的具体规定,但却没有一项涉及关于“劳务”方面的“视同销售”征税问题。
5、企业自用的物品,不视同销售。
6、赠送的物品不视同销售。
7、投资不视同销售。
8、自产自销的产品作为员工福利,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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