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汇算申报表填报说明,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通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申报表填写
在新申报表中,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填报主要体现在表 A100000(以下称主表)、表A106000(弥补亏损明细表)和表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中。与境外所得计算金额相关的还有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和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中。
(一)主表的填报方法和要求
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境内亏损在主表中反映。在主表中,首先要将境外所得通过第14行“减:境外所得”从利润总额中减掉,金额为表A108010第14列合计减第11列合计的余额,即从利润总额中减掉境外不含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的税前所得。然后判断主表第13-14 15-16-17行是否小于零,表A108000 第5列合计行(即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零,再由纳税人选择是否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境内亏损。当主表第13-14 15-16-17行<0(即当年境内亏损),且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如果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境内亏损的,主表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应填写当年境内亏损的绝对值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孰小值;如果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境内亏损的,主表第18行应填写0。
(二)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报方法和要求
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在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反映。在弥补亏损明细表中,第1列至第10列只反映本年度境内所得(可弥补亏损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情况。若纳税人有境外所得且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应在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此种情形下,不适用“第11列同一行次 = 第4列该行的绝对值 - 第9列该行 - 第10列该行”的计算规则。填报弥补亏损明细表时,第11列先正常计算,即先按照不考虑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情形填报,此时计算结果暂不填入表中;然后根据第11列计算结果以及当年境外所得盈利情况,在表外计算出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后,再填入第11列的相关行次。这样,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在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并没有直观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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