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坏帐损失须提供:
(1)坏帐损失明细表。
(2)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责任人的过失赔偿资料。
(3)法院判决和执行结果。
(4)帐款追收情况资料。
(5)企业管理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对损失处理意见,并签名。
(6)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坏帐损失,可申请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遗产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5、逾期超过3年以上,有证明经过多次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是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也就是说,对上述6个方面的资产损失,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范围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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