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流合一”
所谓“三流合一”又称“三流一致”,是指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应当统一,即一张发票上的收款方、发货方、销售方应为同一主体,而付款方、收货方、购买方也应为同一主体。
(二)“虚开”
所谓“虚开”指的是虚开发票(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但通常特指虚开专票)。
“虚开”其实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达到不纳税或者使用更低税率不正当得利,除了虚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外,还能虚抵增值税销项税额。这对犯罪分子来说是非常诱惑的,也是国家税收的巨大损失。
我们常说的虚开发票,在法律上有以下四种具体行为方式: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四流合一
增值税四流合一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统一相对应。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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