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如果公司是在2016年后租赁的该房屋,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税率开具发票。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转租如何开票?
转租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份
2、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名称、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4、税务机关采取“先缴税、后开发票”办法,普遍采用一窗式服务,即,一个窗口完成缴税、代(开)发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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