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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一般有几种作废情况?作废和废止的区别?
来源:财务网     时间:2023-02-10 15:22:31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作废和废止的区别

作废和废止的区别:都是不用,废除的意思,但是废止具有法律效益。

一般情况下法律的废止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本身规定了有效期限,期限结束,该法即自动终止,二是法律为某一特定情况而制定,一旦该情况消失,即应废除该法,三是以新法取代旧法。

《民法典》生效后,所涉及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因为以上的法律在民法典中已经包括了,属于新法取代旧法,所以要废止。

2014年的民法通则解释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二十二条的解释也同时废止。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并不必然导致相应的司法解释被废止。司法解释废止要么是被新的司法解释替代,要么就是最高院通过正式的发文通知司法解释失效。除了这两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失效。

废止是一个汉语词汇,意思是完全作废原来的条例。

宣布在法律上不再生效;完全取消;大都说的是新条例的颁布,完全作废原来的条例。

使法律上无效,宣布在法律上不再生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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