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要求
(1)字迹清楚,发票放置位置要正确,不得压线、错格。
(2)不得涂改。如果填写有误,不能在发票上面涂改,要重新开具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如果因为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且内容正确无误。不能填漏缺少相关信息。
(4)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票面的货物与实际销售货物相符。
(5) 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完全一致。
(6)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7)要在规定的时限及时开具专用发票。
(8)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9)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
(10)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11)纳税人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最高一位,即使开具了其抵扣联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同时按未按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12)不得超面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填写的销售额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属于超面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即使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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