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变更后,发票的认证期限是没有变化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已经抵扣的发票作废了要怎么办
开出的发票要作废,对方已抵扣,出现这种情况时可以有两种处理办法:
1、当月:首先客户肯定需要对这张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开票方再开具同样的一张发票请对方继续认证抵扣(双方都不受税负的损失);
2、跨月:上月开票方已经将发票作废,但是客户在收到发票后已经认证抵扣了,这时,客户只能是将这发票进项税额进行转出(需要交纳税款的)。
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但是发票不能退给对方,对方作废之后没有作废发票在手边,对于税务的发票专项检查需要出具说明。还可以让销售方次月开红字发票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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