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票保管满5年后,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保管应注意哪些方面
1.空白发票的保管
a.税务机关要视具体条件全面实行发票集中保管制度。税务机关要设立专门的库房和橱柜,分类、分户、分柜存放企业的发票,严格控制发售数量,并设立发票管理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对所有集中保管的发票都要登记入帐。
b.企业领回的发票,也要设立专柜保管。对税务机关没有条件实行发票集中保管的,用票单位还应视具体情况,设立专库(柜),确保发票安全。
c.税务机关以及用票单位和个人都要指定专人保管空白发票。
d.印刷和使用发票的单位以及税务机关的专用仓库,其设计、施工和日常安全管理应参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执行。
2、作废发票的保管
作废发票多种多样,对不同的作废发票,应当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1) 开具发票过程中出现的作废发票的管理。对由于开票人员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开错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开具发票,不得在开错的发票上涂改。开错的“作废”发票必须全部联次妥善保管,粘贴在原发票存根上,不得私自销毁,以备查核。
(2) 政策调整或变化造成作废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实行发票统一换版或政策变化以后,一般规定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新旧发票可以同时使用,到期后,旧版发票应当在税务机关收缴完毕以后,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并登记清册,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后,统一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毁须报经省国税局批准。
3、发票存根的保管
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过的发票的存根,也应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销毁。
4、丢失发票的处理
业户发票丢失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声明播出或刊登后,业户要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税务机关应将此类声名分类登记在案,供鉴定真伪发票时参考。丢失数量较多的或可能造成后果较重的,还要抄送到有关部门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案发当日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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