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自 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工程预缴税款需要什么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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