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收款人和复核人一般是不可以不填写的.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开票收款人和复核人能相同不
发票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由此看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开票人,也就是说,“开票人”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不能缺少。收款人跟复核人可以根据需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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