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总括反映和监督企业长期借款的借入、应计算的利息和归还本息的情况,应设置“长期借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各项借款。
(2)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②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金额,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③归还长期借款本金时,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应计利息金额,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④企业与贷款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比照“应付账款”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的摊余成本。
长期借款费用主要包括哪些
长期借款利息;为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汇兑损失;汇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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