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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的所得税处理?租金收入怎么计税?
来源:财务网     时间:2023-01-04 16:03:18

(一)提前收到租金的情况,会计与税法实现了一致

例1:2009年1月1日A企业租赁闲置的机器设备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200万元,2009年1月1日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600万元.

会计处理:2009年度确认200万元租金收入,而《条例》第19条确认600万元收入,属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200万元.而《通知》下发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2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二)跨期后收取租金的,在租金问题上会计与税法有差异

例2:接上例,假如2009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2011年一次性收取租金600万元.

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200万元,而税法在2011年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附表3第5行在2009年每年调减200 万元,则2011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2009、2010年实际没有收到租金,如果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纳税,企业必然缺乏必要的纳税资金,因此纳税义务确定在根据合同规定收到租金的2011年.因此,目前租金收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和"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三)租金纳税处理前后有差异,需追溯调整

《通知》没有明确执行时间,但是由于该文件是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一般认为应该在2008年开始实施.

例3:某企业2008年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600万元,2008年一次性作为收入,并且在附表3第5行纳税调增400万元.企业提出进行追溯调整,即:2008年应确认收入200万元,多确认的400万元应该退税,企业不要求退税,而是要求在2009年抵顶税款400万元×25%=100(万元),而以后每年度不再做纳税调减,即实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如果不要求抵顶,则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租金收入怎么计税

房屋出租时,需要缴纳的税赋项目及税率如下:

1、房产税:应按租金收入的12%在出租房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依土地的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800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比率缴纳。

5、印花税: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确定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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