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拆迁补偿协议、签收单据及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详细资料作为其税前扣除的凭证,主要有:
(1)拆迁补偿合同或协议;
(2)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拆迁人签收拆迁款的拆迁收据;
(4)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的银行单据;
(5)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在实务工作中,我们应该依据以上资料,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支付拆迁补偿款: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2、销售房屋给拆迁户: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要注意的是房屋拆除中,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能够分清对象的,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账户。
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不能分清对象的,借:“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账户。待土地开发完工使用时,再按一定的分配有关房屋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贷:“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账户。
房地产企业汇算时哪些项目的成本费用可以预提?
房地产企业汇算时,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广告
X 关闭
广告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