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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