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新准则等制度的学习
新准则和新制度对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改进,对于会计人员而言,认识、掌握、运用税法和新准则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应提供会计人员培训的机会,让其学习新准则等制度,更新原有会计观念,强化核算技能,做到与时俱进。
(二)规范出口销售额的确认
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销售额,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企业出口商品,必须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额,若出口商品采用离岸价以外价格成交并记账的,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要冲减当期出口销售额。
(三)明确外销收入的确认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政府关于出口退税的政策不断出台,造成很多企业在出口的过程中消息不对称,并未享受到应有的福利,也容易丧失不同企业闻的可比性。对此,相关部门应对外销收入的确认有更详细的归纳,注意分清应该计入和不应该计入出口退税的范围,进而做出清楚的说明。虽然企业会计准则作了列举性规定,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外贸企业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确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外贸企业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出口发票。出口营业收入的确认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外贸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下列纸质凭证: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
外贸企业同时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另外,外贸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外贸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办理退税申报手续。因此,有的企业是按报关单上的报关出口日期开具出口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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