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实际需求和现有科技资源布局,编制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规划,并在规划内确定分年度支持重点。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能够提升本地区、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或科学普及水平的项目。
(三)倾斜扶持。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两大类型:
1.企业补助项目
(1)房源筹集建设类:筹集建设租赁住房,包括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稳租金”商品房项目和盘活存量项目。
(2)日常运营类:日常运营租赁住房。
(3)贷款贴息类: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贷款利息或租赁住房项目经营性贷款利息。
(4)基础数据采集类:按规定报送租赁住房房源基础信息及租赁合同信息,完成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
(5)评比奖励类:市住房建设局在试点期届满时组织开展“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竞争性评比”,对排名靠前的企业进行奖励。
2.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
市、区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包括:开发与完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采集或核查修正住房基础数据库信息,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开展相关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住房租金评估及指导价格编制、专项课题研究等技术服务。不应包括由各部门年度预算保障的政府部门在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购置交通工具等一般性行政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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