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保险中介市场结构不够合理.从保险中介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保险中介行业的结构存在较为明显的失衡现象,即专业中介机构发展较为缓慢,而营销员渠道和兼业代理机构等非专业中介机构占据了主导地位,无论是贡献的保费收入还是业务收入,专业中介机构都只占了较小份额.
第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竞争力不强.我国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资本金、业务收入、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竞争力还比较弱.
第三,营销员体制改革缓慢.现行的营销员体制对于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固有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包括市场创新能力十分有限、难以有效承接保险公司的营销需求等,从而成为改革创新进程中的一个无法回避的制约因素.
第四,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不规范现象较为严重,主要是在追求速度和规模的同时却忽视了规范化发展的要求,出现了经营不规范的问题.
第五,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普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问题严重,是保险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主要体现为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主要存在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而这些违规操作的直接后果就是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六,保险中介机钩的市场观念淡薄,导致社会公众对其认知度和接受度较低.同时,我国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特别是保险经纪和公估从业人员人数少、经验缺乏、技术水平低,与业务发展要求相距很远.
保险中介手续费凭证有何规定?.国税发
1.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时,应根据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算表",并逐笔列明该"业务结算表"中的各个项目,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业务结算表"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2.各保险公司在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中介费用时,必须将各保险中介机构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原始入帐凭证,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其他发票,不得作为支付中介费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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