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可按不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计提折旧;该旧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可不再提取折旧。企业应提供取得该旧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注:电脑折旧年限3年、变压器折旧年限10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和税法的区别
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和税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计提折旧的方法,二是计提折旧的年限。
首先我们来看计提折旧的方法,会计上针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很多,包括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和工作量法。而税法上一般只认直接法,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加速折旧,才会涉及到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其次就是折旧年限。在会计上,针对于折旧年限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税法规定确定具体折旧年限。
而税法上针对于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则有要求,根据不同的固定资产类型,折旧年限的规定具体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⑤电子设备——3年。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扣除,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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