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因此,农民通过土地转让形式直接转让自已土地产权的使用权,不能像转让其他商品那样形成买卖关系,因为土地的产权不能转移(特别是土地具有的收益权不能发生实质性转移,否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土地私有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1、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解决耕地零散分割、规模过小问题,提高土地经营效益;
2、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连片开发,实行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生产;
3、有利于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4、有利于土地、资金、技术、劳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
5、有利于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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