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南厂原地上办公楼及建筑物账面价值100万元(原值150万元、累计折旧50万元),经评估价值为400万元;A中学原地上房屋建筑物,经评估价值为192万元。置换地价通过土地局结算,即甲公司先将置换的A中学土地价款192万元上交财政账户,A中学也先将置换的甲公司土地价款400多万元上交财政账户,市财政再将甲公司原地上办公楼及建筑物价款400多万元用为补偿返还给甲公司,将A中学原地上建筑物价款192万元作为补偿返还给A中学。
会计处理:
根据土地局开具的收款收据和支付款凭证作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原A中学一块地)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
根据土地使用证和 《土地使用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960元(192万元×0.5‰)
土地置换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置换增值税需要缴纳,土地置换行为发生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它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应按规定对房地产交换的双方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同时涉及以下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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